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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65號原 告 農業部農田水利署法定代理人 蔡昇甫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律師被 告 進發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月娥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被 告 洪月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3項中關於「被告洪月娥應自民國113年2月20日起至返還本判決主文第一項占用土地之日止,按年給付依占用系爭土地面積乘以各年度申報地價年息5%計算之金額」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洪月娥應自民國113年2月20日起至返還本判決主文第一項占用土地之日止,按年給付依占用該地面積乘以各年度申報地價年息5%計算之金額」。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上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裁判日期:2026-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