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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0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曜春水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真王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健翔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1萬74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1,5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顗雯

法 官 劉佳燕法 官 彭聖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裁判日期:2025-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