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3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王信任
曾美惠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林椀莛
葉展榮
長哲民
長宏和
施百俊
許哲夫吳明哲
徐素萍
許淑雲
鍾孟翰
謝應盛
宋玉琴
鍾壬嬌
林岳樟
章澤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車位專用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9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6,672元。茲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人數附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