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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33號抗 告 人 王信任

曾美惠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林椀莛等間請求確認車位專用權不存在事件,對於民國115年6月5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33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裁判日期:2026-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