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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3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王信任

曾美惠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林椀莛

葉展榮

長哲民

長宏和

施百俊

許哲夫吳明哲

徐素萍

許淑雲

鍾孟翰

謝應盛

宋玉琴

鍾壬嬌

林岳樟

章澤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車位專用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人經命補繳裁判費而未依限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依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1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8月25日送達,惟上訴人逾期迄今尚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可稽。從而,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蓉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裁判日期:2026-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