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24號原 告 林炎輝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律師被 告 林政宏訴訟代理人 武燕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簡光昌法 官 劉千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莊月琴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裁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4-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