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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2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24號原 告 林炎輝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律師被 告 林政宏訴訟代理人 武燕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簡光昌法 官 劉千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裁判日期:2024-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