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52號原 告 潘順居訴訟代理人 陳瑩紋律師追 加原告 劉玉梅
劉慶峯
劉育璋劉麗惠劉麗玉劉石音劉蔡玉珠李清祿李碧月李福全李錦丹李煜元李昌霞李秀霞
李偉廷李偉誠李英禎
李林美麗邱春明
邱琮仁邱鈺婷黃寶昌 住○○市○○區○○路000巷0弄000號黃春鄉被 告 林仲信
林梅昭林仲勝李癸樺
李雅玲李秋錦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盛衛 住屏東縣○○鄉○○路00○0號 被
告 李雯源 住同上
劉美雲劉美雅
劉民育劉民治
劉品慧劉仁傑劉淑瓊劉仁德劉辜金鑾李瑞明李瑞雀李瑞蘭李雅婷李志豪李雅蓉譚玉華許劉錦鳳劉秀琴楊劉秀魁傅枝福林子涵林玉書傅誼紾傅麗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七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鎮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