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55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吳坤霖訴訟代理人 吳春生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李紫靜訴訟代理人 尤挹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院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號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下稱另案訴訟)之家事法律關係,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故於民國114年4月25日裁定於另案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茲查明另案訴訟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4年度重家上字第27號判決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77至79頁),並經本院職權調取另案訴訟卷宗確認無訛,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