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03號原 告 林玟伶訴訟代理人 陳怡融律師被 告 鍾游豪訴訟代理人 林福容律師 陳絹雅複代理人 趙禹任律師 廖威斯律師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變更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房柏均裁判案由:協同辦理變更登記等裁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5-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