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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3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1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玄采

陳柔潔共 同法定代理人 潘九英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素珍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

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7萬4,74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民國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610元,惟上訴人前已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13年度救字第12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則依上開條文規定,上訴人得暫免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顗雯

法 官 簡光昌法 官 劉千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彥伶

裁判日期:2026-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