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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王文婷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中興麗園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孝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
裁判日期:2025-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