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569號原 告 龔永華訴訟代理人 林奕翔律師被 告 龔秦屏訴訟代理人 曾國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屏東縣○○市○○段0○段0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原為原告所有,因兩造為姊弟,原告對被告深具信任,又原告長年旅居海外,不諳國內法律,被告對原告放置印鑑章、身分證處瞭若指掌,竟在未經原告同意及授權下,於民國104年間竊取原告印鑑章及身分證後,以盜蓋印章及偽造簽名、委託書及申請書方式,至屏東縣屏東地政事務所,以贈與為由,向屏東縣屏東地政事務所申請,將系爭土地移轉登記予被告。本件被告持以至地政機關辦理贈與登記之印鑑證明固為原告所申請,然係兩造一家過往皆有將印鑑證明及印章保管於寶德銀樓之習慣,此觀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153號案件卷宗均可明瞭,兩造一家的印鑑證明均是集中保管。故而被告向原告要求辦理印鑑證明之時,原告才不疑有他。原告未曾同意或授權被告持印鑑證明辦理系爭土地移轉登記,而本件辦理移轉登記文件均為被告一人代理,被告對於過戶文件均為自己簽署亦不爭執。被告無論於本案或上開偵查案件中均主張原告係同意以贈與為由辦理土地移轉登記,且辦理移轉登記時原告亦在場,並有親書委託書交予被告,然被告均未提出原告之委託書,以實其說,且本案並無任何由原告親簽的文件,不能僅因原告交付註明為不限用途之印鑑證明予被告,即認原告就本件贈與登記應負表見代理之授權人責任。爰提起本訴請求確認兩造間就系爭土地所為債權契約行為及物權契約行為均無效,並請求被告應將系爭土地於104年5月22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回復登記為原告所有。
㈡、並聲明:⒈確認兩造間就屏東縣○○市○○段0○段000○0000地號土地所為贈與債權契約行為及贈與物權契約行為無效。
⒉被告應將系爭土地於104年4月30日所為移轉登記塗銷。
二、被告則以:
㈠、關於系爭房地過戶事宜,請審酌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153號案卷內容,即可證明訴外人鄭月雲知悉,該案最後為不起訴處分,也可證明系爭贈與契約是經過原告及鄭月雲同意的。而申請移轉過戶的文件在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95號及該案上訴審均有判斷,可供參酌等語。
㈡、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並無授權被告辦理贈與之移轉登記,然我國不動產移轉手續尚需有印鑑證明,而印鑑證明需由本人申辦,倘由他人代理申辦亦需經承辦人員聯絡本人核實後才能辦理,並非隨手可得之物。衡以原告為智識正常之成年人,對於辦理印鑑證明所謂何意?有何用途?此等常人應知之常識理應理解,原告事後辯稱不知道辦理印鑑證明要做什麼實不合理。加以印鑑證明之辦理日在104年4月28日,與本件不動產移轉登記日104年4月30日非常相近,益加可見本就是為辦理贈與之移轉登記而特地去辦理的印鑑登記,原告事後空言口否認,無足可採。
㈡、原告復主張:不得僅因被告執有原告之印鑑證明,即認原告應就本件贈與負表見代理之責云云。經查:所謂表見代理,係指代理人無代理權,進而以本人名義對第三人為法律行為,而本人對此權限外觀具有一定可歸責性而言(以自己之行為表示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此一制度規定於民法第169條,而其在調和交易第三人與兼顧平衡本人之利益;惟本件中並無交易第三人,並無所謂對第三人生表見代理效果之說,更何況本件不動產移轉係原告同意後授權被告辦理業經本院認明如前,既有代理權限,更無所謂表見代理之說。
㈢、加以,兩造前曾就本件土地上坐落之房屋涉訟(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95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113年度上易字第2號),於前案錄音譯文中可知(內容如附件所示,見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95號卷一第393頁至第407頁),將本件土地與其上房屋一併轉為被告所有均是原告之本意,原告當下既是同意,不能因自己事後反悔,就反稱當時無贈與之意及被告未經授權辦理移轉登記。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表見代理之法律關係,請求確認贈與之債權、物權契約行為均無效,及請求塗銷移轉登記,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經審酌與本院前揭判斷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審究,併此 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佩玲附件:
原告陳稱:「因為這個房子就是你知道,就是姥姥跟我的名字嘛,然後後來我回來之後就給你媽媽嘛」、「把我的名字就跟姥姥的名字,我跟姥姥講轉到你媽媽的名字,你媽媽這個房子給你媽媽,那問題是說,當初我的想法是說因為你媽媽照顧姥姥嘛,那我覺得她應該拿嘛,後來我現在想一想,我現在後悔了嘛」、「我今天對錢在乎的話,我不會把這個房子給你媽媽,因為那個時候爸媽...奶奶也是要給我的耶,不是要給你媽媽的耶,她這個要給我,所以這個房子應該全部都是我的耶,價值至少一千萬吧?」、「可是為什麼我那麼大方說給就給,一千萬耶」、「可是因為有發生過,我心裡面是有芥蒂了,所以今天我為什麼要把這個房子要回來,就是出了這些的事」等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