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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5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9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謝松政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温明芳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2萬4,31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4,3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聖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裁判日期:2025-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