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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5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96號原 告 葉昭君訴訟代理人 陳哲偉律師被 告 林軒禾

吳桂香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案件,雖經本院前於民國114年8月11日辯論終結,惟因尚有需調查事項,爰依前述規定再開言詞辯論。

三、另請原告確認林軒禾是否曾有聲明異議,如無,林軒禾部分是否業已確定而無須起訴,查明後陳報過院。

四、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裁判日期:2025-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