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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5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2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秀琴被 上訴 人即 被 告 王美雲

趙聖鈞趙志堅趙柏凱趙瑞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同意書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3),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鍾思賢

裁判日期:2025-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