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58號原 告 李宏珍訴訟代理人 洪千琪律師
蔡玉燕律師被 告 鄭鑾英
邱富啓邱富鴻邱富正邱仁發邱仁盛邱金英邱金里林志明
林雅芳
邱金盆邱金秀兼上十二人訴訟代理人 邱金春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7月3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鍾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