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6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73號原 告 林菊渼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證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不明,致無從核定裁判費及確認被告,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13年8月13日、113年9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該等裁定最遲均已於113年9月18日全數送達原告,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裁定、送達證書與收文收狀答詢表查詢等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沈詩雅

裁判日期:2024-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