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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7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760號上 訴 人 龔玲淑被 上訴 人 陳立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時,法院及當事人應受拘束,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查本件第一審之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本院潮州簡易庭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已告確定,法院及當事人應受拘束,則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亦應核定為16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復未表明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全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蔡語珊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5-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