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76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李芃青即鈺佳企業社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一弘家具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進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1,1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2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