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77號原 告 許慶讚
許志煒許伯瑄許玉淑吳佑珍吳亞昕吳燕欽許玉美蔡欣穎蔡宏毅許玉敏吳潤諺吳思嬋許玉慎程泰翔程子珊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純青律師被 告 許慶聰訴訟代理人 梁凱富律師複 代理人 朱庭禾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月13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因尚有爭點相關事實待釐清調查,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兩造應就下列事項具狀表示意見:(繕本逕送對造)另案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38號遷讓房屋事件,關於被告許慶聰就門牌號碼屏東縣○○鎮○○路00號房屋有無所有權或事實上處分權是否列為重要爭點?另案當事人或實質當事人是否相同?是否有爭點效之適用?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佳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戴仲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