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830號原 告 張富郎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王舜信律師複 代理 人 李錦臺律師被 告 張國樑
王素蘭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慶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5月22日10時整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5年4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就原告請求權之法律上依據仍有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請原告就訴之聲明第一項提出法律上之依據,並請兩造就該請求權基礎辯論。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宛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