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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8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830號原 告 張富郎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王舜信律師複 代理 人 李錦臺律師被 告 張國樑

王素蘭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慶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5月22日10時整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5年4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就原告請求權之法律上依據仍有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請原告就訴之聲明第一項提出法律上之依據,並請兩造就該請求權基礎辯論。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宛蓁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裁判日期:2026-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