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833號原 告 許沛莉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律師
蔡宜君律師王文廷律師被 告 王美玉訴訟代理人 蔡函諺律師複 代理人 陳言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業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5年1月30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三、原告請提出屏東縣里○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分)及土地總登記後迄今異動索引到院。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士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