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國字第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王蓉芳
林璋義林翊筑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04萬5,616元(計算式:900000+0000000+900000=000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民國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5,7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顗雯
法 官 簡光昌法 官 劉千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