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9號上訴人 即被 告 張聖允被上訴人即原 告 張聖淳原 告 張睿芸原 告 張思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喪失繼承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44,948 元(遺產總額34,179,793元×1/4 =8,544,94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2,3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惠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不服該部分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晴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