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44號上 訴 人 蘇秋雲被 上訴人 賴麗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8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0,1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蓉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