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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44號上 訴 人 蘇秋雲被 上訴人 賴麗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8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0,1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蓉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裁判日期:2025-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