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45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律師
蔡文健律師被 告 郭富仁
郭朱美仔共 同訴訟代理人 郭榮華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壹仟零捌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864,637元【計算式:157.24×88,000+26,207+6551/30×6=13,864,6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056元,原告前已繳納費175,064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稽,計溢繳41,008元,爰依前揭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返還溢收之裁判費。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