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簡上字第22號上 訴 人 曾旭卿
曾兆卿被 上訴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被告曾兆卿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原告聲請對被告曾兆卿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對被告曾兆卿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顗雯
法 官 劉佳燕法 官 彭聖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簡上字第22號上 訴 人 曾旭卿
曾兆卿被 上訴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被告曾兆卿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原告聲請對被告曾兆卿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對被告曾兆卿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顗雯
法 官 劉佳燕法 官 彭聖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