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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簡上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簡上字第22號上 訴 人 曾旭卿

曾兆卿被 上訴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被告曾兆卿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原告聲請對被告曾兆卿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對被告曾兆卿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顗雯

法 官 劉佳燕法 官 彭聖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裁判日期:2025-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