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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保險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保險字第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吳亞恩法定代理人 吳威旺

鍾靜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9萬8,06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3,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聖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謝紀婕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等
裁判日期:2026-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