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亡字第15號聲 請 人 簡惠美相 對 人 黃信博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黃信博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宣告失蹤人黃信博(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村○○路00號)於中華民國82年12月17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失蹤人黃信博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失蹤人黃信博(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村○○路00號)之媳婦,緣黃信博於民國(下同)75年12月17日離家後即失蹤,迄今杳無音訊、生死不明已失蹤逾39年,為此依民法第8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156條規定聲請對失蹤人黃信博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2項設有明文。次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規定甚明。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到庭陳述在卷,並提出戶籍謄本、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建國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1件為證,復經本院職權調閱失蹤人黃信博前案資料、入出境紀錄、案件繫屬紀錄、辦理健保卡及就醫紀錄、有無尋獲資料,有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資料查詢結果、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索引卡查詢證明、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4年9月1日函、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114年9月1日函暨所附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等件在卷為佐(見卷第17-49頁)。依前揭相關資料所示,均查無失蹤人黃信博之健保署基本資料、入出境及在監在押或案件繫屬等資料,堪信聲請人主張失蹤人黃信博75年12月17日離家後即失蹤之情節為真;再本院於114年9月12日公告公示催告裁定要旨,迄今催告期間屆滿,仍無其生死音訊,並據聲請人陳述在卷,是聲請人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四、本件失蹤人黃信博於75年12月17日失蹤,迄今生死不明已逾7年,且經公示催告在案,其申報期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上開規定,得於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黃信博既於75年12月17日失蹤,計至82年12月17日止已滿7年,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故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黃信博為死亡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晴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