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亡字第8號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屏東縣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孫德林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宣告孫德林(男,民國00年0 月0 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屏東縣○○鄉○○路○○○巷0 號)於民國106 年2月9 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孫德林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失蹤人孫德林(年籍資料詳如主文所示)於民國
103 年2 月9 日失蹤,嗣於000 年0 月00日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分局受理查尋失蹤人口,迄今仍去向不明,爰依法聲請對孫德林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孫德林之戶籍謄本、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分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及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畫面、台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法院前案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分局函文等資料附卷可參,是本院綜合參酌上揭事證,認為聲請人主張失蹤人業已長期失蹤,應堪認屬實。
三、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 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本件失蹤人孫德林於103 年2 月9 日失蹤(斯時已年滿80歲),其生死不明,迄今已逾3 年,並經聲請人依法聲請本院公示催告在案,其申報期間業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則參諸上揭法條規定,得於失蹤人失蹤滿3 年後為死亡之宣告。而失蹤人係於103 年2月9 日失蹤,算至106 年2 月9 日止,已滿3 年,依法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綜上,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孫德林為死亡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芳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姚啟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