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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他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他字第13號原 告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法定代理人 呂坤修被 告 林水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強制執行(行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其無審判權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3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本院屏院進107行執義字第17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原執行名義為本院107年度簡字第6號和解筆錄),聲請對相對人為強制執行。惟行政訴訟法第305條業於民國111年6月22日經總統公布修正,司法院於同年月24日以院台廳行一字第1110018286號令發布定自112年8月15日施行,將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修正為地方行政法院,依同法第3條之1規定,地方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本件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之日期為114年10月31日,在上開條文修正施行後,本院就本件並無審判權,揆諸上開說明,應依職權移送至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爰依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3第1項本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千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彥伶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行政)
裁判日期:2025-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