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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司繼字第 18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繼字第1838號聲 請 人 甲○○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及命關係人先行墊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乙○○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35,000元。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的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為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之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設有明文。然有關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並未有明訂之標準,實務上並無統一衡酌之標準。本院認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應斟酌管理事務之難易繁簡程度、遺產管理人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之職務所付出必要之心力及勞務,參酌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及因管理遺產而須進行之訴訟或非訟案件及其相關程序等,依比例原則就具體個案為妥適合理之酌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10年度司繼字第0000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於上開裁定確定後已完成申請被繼承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清單、聲請公示催告、編制及陳報遺產清冊、申報被繼承人遺產稅、函詢被繼承人是否積欠國稅、地方稅、聲請變賣遺產等事項,並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家催字第00號裁定准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在案,尚無人陳報債權。又被繼承人現存積極遺產僅現金存款7,846元、土地1筆,另積欠地價稅8,218元,尚待處理之事項為變賣被繼承人之土地,以所得價金清償債務後如有剩餘即繳交國庫,並做成計算書報請本院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考量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已難以期待由親屬會議酌定,為免日後無法獲得遺產管理人應有之合理報酬,爰請求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為45,000元。

三、經查:㈠聲請人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0年度司繼字第00

00號民事裁定暨其確定證明書、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遺產稅死亡前二年內移轉不動產明細表、全國贈與資料清單、被繼承人財產參考資料查詢碼、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納稅義務人、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違章欠稅查復表、家事聲請狀(公示催告)、家事陳報狀(陳報遺產清冊)、家事聲請狀(准許變賣遺產)、遺產清冊、本院111年度司家催字第00號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家拍字第0號民事裁定暨其確定證明書、高雄市前鎮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建物測量)定期通知書、遺產稅申報書、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逾核課期間證明書、林氏法律事務所函文、屏東縣政府財稅局112年及113年地價稅繳款書等件為憑,復經本院職權調取110年度司繼字第0000號及111年度司家催字第00號、113年度司家拍字第0號卷宗核閱無訛,堪信為真實。

㈡考量聲請人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迄今約4年,被繼承人之

遺產僅有現金存款7,846元及土地1筆,尚屬單純,且參諸聲請人所提出之工作紀錄及前揭證明文件,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為申請被繼承人財產資料、聲請公示催告、變賣遺產、陳報遺產清冊、申報遺產稅、函詢被繼承人有無積欠稅務資料及收受各類文書等例行性職務,並無訴訟程序需進行,亦未見有其他特別繁雜之事務須處理,僅需就被繼承人遺留之1筆不動產為變賣或強制執行程序,聲請人後續需處理之事務亦非甚為繁雜,準此,聲請人處理上開遺產管理事務所需勞費尚非甚為繁重,本院審酌聲請人處理被繼承人遺產管理事務之項目、期間、複雜程度,付出相當之心力、勞務、遺產標的價值等,認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35,000元為適當。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之主張為有理由,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裁判日期:2025-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