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繼字第1171號聲 請 人 黃○芸律師即戴○榮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戴○榮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戴○榮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墊付費用合計為新臺幣26,195元。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的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為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之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設有明文。然有關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並未有明訂之標準,實務上並無統一衡酌之標準。本院認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應斟酌管理事務之難易繁簡程度、遺產管理人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之職務所付出必要之心力及勞務,參酌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及因管理遺產而須進行之訴訟或非訟案件及其相關程序等,依比例原則就具體個案為妥適合理之酌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000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戴○榮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於上開裁定確定後已完成申請被繼承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清單、聲請公示催告、編制及陳報遺產清冊、申報被繼承人遺產稅等事項,並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家催字第00號裁定准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在案,共支出費用新臺幣(下同)1,195元,且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被繼承人之遺產以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000號民事執行事件強制執行,另有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債權共662,689元。
又被繼承人現存積極遺產僅現金存款20,276元及未辦保存登記建物1筆(所有權應有部分100000分之33334,遺產稅申報價額95,535元),尚待處理之事項為變賣被繼承人上開建物,以所得價金清償債務後如有剩餘即繳交國庫,並做成計算書報請本院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被繼承人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數額,為使聲請人後續得就不動產拍定價額一同參與分配,故請求本院酌定聲請人之報酬及代墊費用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
收據、高雄○○○○○○○○戶政規費收據、繼承系統表、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產稅免稅證明書、遺產清冊、存證信函、民事陳報債權計算狀、本院112年度司家催字第00號裁定、111年度司執字第00000號拍賣公告及114年度司執字第000號函等件為憑,復經本院職權調取112年度司繼字第000號及112年度司家催字第00號卷宗核閱無訛,堪信為真實。
㈡本院審酌聲請人管理遺產之職務雖尚未完全終結,惟觀諸被
繼承人之遺產不多,價值非高,又有相當之債務,聲請人之遺產管理報酬恐有無法受償之虞,故本件實有先予核定遺產管理報酬之必要。是聲請人聲請酌定其擔任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洵屬有據。另考量聲請人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迄今逾2年,被繼承人之遺產僅有現金存款20,276元及未辦保存登記建物1筆,尚屬單純,且參諸聲請人所提出之工作紀錄及前揭證明文件,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為申請被繼承人財產資料、聲請公示催告、陳報遺產清冊、申報遺產稅及收受各類文書等例行性職務,並無訴訟程序需進行,亦未見有其他特別繁雜之事務須處理,僅需就被繼承人遺留之1筆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為變賣或強制執行程序,聲請人後續需處理之事務亦非甚為繁雜,準此,聲請人處理上開遺產管理事務所需勞費尚非甚為繁重,本院審酌聲請人處理被繼承人遺產管理事務之項目、期間、複雜程度,付出相當之心力、勞務、遺產標的價值等,認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墊付費用以26,195元為適當。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之主張為有理由,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