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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司繼字第 21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繼字第2138號聲 明 人 陳○○法定代理人 陳○○

凌○○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係被繼承人陳○○(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村○○路00號)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為孫輩繼承人,被繼承人之子輩繼承人陳○○已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本院於107年度司繼字第1516號准予備查在案,故由次親等之聲明人取得繼承權。

被繼承人陳進財已於107年10月16日死亡,聲明人即繼承人縱於繼承開始後逾3個月期間始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然該3個月期間僅為訓示規定,法院仍應准許(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1號之審查意見及研討結果參照),故聲明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又前無其他繼承人為被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陳進財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10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陳進財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俊宏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裁判日期:2026-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