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繼字第2145號聲 明 人 李俊毅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係被繼承人李坤聰(男、民國62年11月5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村○○路00○0號)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李坤聰於114年9月25日死亡,聲明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李坤聰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李坤聰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