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司促字第 100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0024號債 權 人 屏東縣萬丹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進地代 理 人 陳淨慧債 務 人 李麗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32,000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399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本金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9708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3,987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399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本金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9708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