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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司促字第 10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020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債 務 人 陳俐臻

陳建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7,568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陳俐臻前就讀私立僑泰高中時,邀債務人陳建吉為其

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二筆,金額15,020元整,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或服役期滿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債務人陳俐臻自應還款日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並未依約履

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7,568元整及逾期利息、違約金,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陳建吉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5-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