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0462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屏東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周春米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段霞女等7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26,400元之釋明文件及計算式(即113年第1、2期及114年第1期補償金)。
二、查占用土地之建物(即門牌號碼:屏東縣○○市○○里○○街00號)納稅名義人為段霞女、洪仲仁、林富枝、洪明宏、洪明德、洪文琳、洪美玲及「第三人洪美貞」共8人,請陳明本件僅向其中7人請求給付補償金之原因,如係漏載,請查明是否追加「洪美貞」為本件債務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