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0505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葉卉湘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建龍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狀所載債務人陳建龍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無法查得該債務人,請查明債務人陳建龍之姓名是否有誤繕,如有,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二、請確認聲請請求標的聲明及原因事實聲請本院核發本票裁定之記載是否有誤?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三、請陳明本件係向債務人請求返還借款或給付票款:㈠如係請求返還借款,請提出消費借貸契約有約定返還期限或
已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債務人返還借款之債權釋明文件。㈡如係請求給付票款,請陳明票據號碼CH069694號、CH241809
號、CH241810號、CH241811號、CH176702號本票5紙之提示日。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須明確載為年、月、日,並應注意提示日不得早於本票之發票日,且不可以電話或存證信函提示之)
四、請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民國114年11月6日」?若為114年11月6日,請提出得自114年11月6日起算利息之依據(本件如係請求借款之遲延利息,應自兩造間約定清償日翌日起算;如係請求票款之利息,應自本票到期日即提示日起算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