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0539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屏東縣私立大地居家式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須可看出法定代理人/負責人為何人及相對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並提出其法定代理人/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第三人李美瑞於債權人請求期間(即民國112年1月至114年9月)受僱於屏東縣私立大地居家式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之釋明文件。(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規定,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強制執行,於債權人之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之範圍內,其效力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前項債務人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執行法院得以命令移轉於債權人。但債務人喪失其權利或第三人喪失支付能力時,債權人債權未受清償部分,移轉命令失其效力,得聲請繼續執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