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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司促字第 106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0666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寄居蟹租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佑任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陳茗秋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

二、依狀附公證書,租賃雙方同意(二)承租人未依約給付之欠繳租金、費用及包租業或租賃住宅所有權人代繳之管理費,或違約時應支付之金額,應逕受強制執行。請釋明本件請求欠繳之租金5,768元、管理費653、電費1,022及水費156元,不依上開公證書逕為強制執行,而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有何權利保護必要。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5-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