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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司促字第 108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0804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代 理 人 侯信逸律師

黃鼎鈞律師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陳枝來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債務陳枝來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提出債務人收受催告給付補償金函文之日期為民國114年9月8日之釋明文件。(查狀附收件回執之收受日期部分遭遮蓋,無從辨識日期)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5-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