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0807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李智廣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丘松展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請陳明本件係向相對人請求返還借款或給付票款。
三、如係請求給付票款,請分別陳明票據號碼CH0000000號及TH768424號本票2紙之提示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