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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司促字第 108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0807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李智廣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丘松展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請陳明本件係向相對人請求返還借款或給付票款。

三、如係請求給付票款,請分別陳明票據號碼CH0000000號及TH768424號本票2紙之提示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