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1040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屏東縣崁頂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江正時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陳仁海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裁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5-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