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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司促字第 110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1040號債 權 人 屏東縣崁頂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江正時債 務 人 陳仁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6,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399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本金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7628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