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1158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吳美月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劉繼逕、盧邑中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坐落屏東縣○○鎮○○段0000○0000地號土地,已由債權人吳美月將承租權利讓渡予被繼承人盧開熒之釋明文件(如提出國有非公用不動產過戶/承租人名義變更換約申請書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1158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吳美月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劉繼逕、盧邑中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坐落屏東縣○○鎮○○段0000○0000地號土地,已由債權人吳美月將承租權利讓渡予被繼承人盧開熒之釋明文件(如提出國有非公用不動產過戶/承租人名義變更換約申請書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