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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司促字第 111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1158號債 權 人 吳美月債 務 人 劉繼逕即盧開熒之繼承人

盧邑中即盧開熒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劉繼逕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盧開熒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0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盧開熒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國外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後段亦設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劉繼逕即盧開熒之繼承人、盧邑中即盧開熒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查盧邑中業於民國114年3月16日出境後即未再有入境紀錄,有入出境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核本件須向國外送達之,是依上開規定,債權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五、債務人劉繼逕即盧開熒之繼承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劉繼逕即盧開熒之繼承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