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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司促字第 111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1188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屏東縣南州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長立代 理 人 劉柏均上列聲請人與林志龍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所附貸款借據,債務人林志龍為一般保證人,故請陳明是否更正聲明為:「債務人應於債權人對第三人林昌賢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向債權人給付...,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