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1306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李潔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李文龍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本件係向債務人請求給付維修費用或給付票款。
二、承上,如係請求給付維修費用,請提出債務人有積欠維修費用之釋明文件(如維修費收據等)。
三、承一,如係請求給付票款,請陳明票據號碼C642756號本票之提示日(是否係屆期提示而未獲付款)。
四、依狀附存證信函所載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係債務人委請維修廠之技師前往維修,而生維修費用,並開立本票支付,到期未清償,故本件債權人應為存證信函所載之維修廠,請提出該維修廠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之戶籍謄本,如該維修廠為台端獨資經營,請具狀更正本件債權人為李潔即○○○○(獨資商號之名稱)。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