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1519號債 權 人 高雄市六龜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鍾享檸代 理 人 賴世發債 務 人 林曉青
林田婷
詹聖威
一、債務人林田婷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46,122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213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林田婷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曉青、詹聖威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